國際航運公會(ICS)最近出臺了新的“航運公司出售再循環船舶過渡措施”并強烈建議航運公司采用。新的過渡措施旨在幫助船東保證在國際海事組織《香港公約》正式生效前,最大程度地將其擬報廢船舶用符合《香港公約》標準的拆船設施回收。
過渡措施對危險品庫存的準備和維護提出了詳細的建議,并按照國際海事組織公約以及一項業已生效的適用于非歐盟船舶掛靠歐盟港口的新法規要求。該指南還包括強烈建議航運公司采取有關出售報廢船舶的措施。ICS秘書長Peter Hinchliffe強調:“航運界將履行自己在全球拆船廠處理報廢船舶過程中的安全和環保責任,而這些拆船廠大部分在發展中國家。遵守這些過渡性措施可被視為航運企業在國際海事組織有關公約生效之前表示良好誠意。同時也有助于航運企業避免陷入去年12月生效的單向的歐盟船舶回收制度,這項制度同樣適用于非歐盟船舶。”
過渡措施最初在2009年在《香港公約》通過后提出,現在進一步采納了由國際海事組織稍后發布的詳細指引。修改后的過渡措施在采納新的歐盟制度的同時,還重申航運界堅決支持國際海事組織的有關公約盡快生效。Peter Hinchliffe說:“過渡措施的出臺表明,航運業正在全力發揮作用。但是,令人失望的是,六年過去了,《香港公約》至今只有少數IMO成員國批準。如果政府真的想改善全球拆船廠的條件,那么他們必須將此作為一件亟待解決的優先事情來處理。”
除了國際航運公會,國際船級社協會(IACS)、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國際多隔艙零擔油輪協會(IPTA)、國際干散貨船東協會(INTERCARGO)、國際獨立油輪船東協會(INTERTANKO)、石油公司國際海事論壇(OCIMF)以及國際運輸工人聯合會(ITF)等也派專家參與了過渡措施的起草工作。亞洲船東論壇(ASF)和歐洲船東協會(ECSA)也積極支持了過渡措施的起草工作,后者曾密切參與了歐盟有關條例通過和實施的討論。有關過渡措施的全文可以從ICS官方網站下載。